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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基因醫學諮詢師認證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1月6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定第一條    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辦理基因醫學諮詢師之資格認證,特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討論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2日第一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基因醫學諮詢師考試資格審核及考試兩部份皆由本學會課程及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負責之。
 
 第三條    凡向本學會申請基因醫學諮詢師認證者,須具有以下一~三項或具第四項其中一項資格。
 一、具本學會之有效會員資格者。
 二、大學以上臨床醫學、護理、醫技、生技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三、一年內須參加國內外各學會所舉辦之基因檢測、分子診斷相關研討會或教育課程至少
 12學分以上,或持相關研習證明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四、具備以下資格之其中一項:
 1. 推動社區、學校、醫療院所之基因檢測推廣,擔任分子診斷、基因檢測顧問二年以
 上之專家。
 2. 曾主持並規劃基因檢測推廣活動或舉辦系列教育訓練課程,活動績效卓越,經本學
 會認證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3. 執行基因醫學、分子診斷相關研究,並有相關著作,提出證明,經本學會認證委員
 會審查通過者。
 
 第四條   本學會每年8月舉辦基因醫學諮詢師之認證乙次,其報名及考試日期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之。
 
 第五條   申請人必須填寫本學會提供之「基因醫學諮詢師認證申請書」(由二位基因醫學或分子診斷
 領域教授或醫療院所單位主管簽名推薦)壹份,並提出第三條所列之各項證明文件。凡提供
 不實證件者,本委員會不予審核,除退還原件外,並永不得提出申請。
 
 第六條   認證程序分為資格審核及考試二部份。基因醫學諮詢師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及口試均
 及格者為認證合格。筆試及格者發給合格證書並得以參加口試;筆試及格而口試不及格者,
 筆試成績得保留三年。
 
 第七條   認證合格者,本學會將以書面通知,並由本學會授予台灣基因醫學諮詢師證書。
 
 第八條   筆試及口試小組各設組員七至九名,其中一人為組長,組長及組員均由本委員會提名,組員
 宜由本委員會委員、部定副教授(含)以上、學會指導醫師或其他具有分子診斷、基因醫學專長
 之醫師擔任,人選由本委員會通過後組成之。
 
 第九條   基因醫學諮詢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應重新辦理更新,並具六年內參與本學會認可之
 基因醫學相關繼續教育達150學分以上之證明文件,惟每年取得之繼續教育學分至少16學分
 以上。
 
 第十條   效期結束前基因醫學諮詢相關繼續教育課程累積未達150學分,應重新參加考試及審查其證照
 資格。
 
 第十一條  申請展延換發證書者,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須提出六年內本學會認定之基因檢測相關學分
 共150學分。
 
 第十二條  申請展延換發證書應提出: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一條所訂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兩張。
 
 第十三條  基因醫學諮詢師教育訓練課程、考試、認證證照及展延換證均得酌收費用,其費額由本委員
 會訂定之。
 
 第十四條  凡參加本學會舉辦之基因醫學諮詢師首次認證者,須符合第三條第一~ 三款各項資格或具
 第四款其中一項並參加由本學會舉辦之年度基因醫學諮詢專業認證教育訓練課程,才得向
 本學會申請基因醫學諮詢師之首次認證。
 
 第十五條  本要點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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