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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課程及認證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1月6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定第一條   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辦理基因醫學相關教育課程、學術活動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與專業人員認證,並推動國內基因醫學相關法規之制訂,依據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
 立課程及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
 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三年,得連聘連任。主任委員及委員出缺
 時,依上述要點補聘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 辦理各項教育課程與學術活動。
 二、 辦理本學會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
 三、 辦理各項專業人員認證考試。
 四、 推動國內基因醫學相關法規之制訂。
 五、 執行由理監事會交辦之其他與本委員會相關之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六條   本要點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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