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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週轉金(零用金)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0月初次修訂中華民國99年11月6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為提高行政效率、簡化作業流程,經常門之小額零星、緊急採購,學會工作人員可先自行執行,事後憑證核銷請款。
 
 第 二 條   為避免學會工作人員為公務墊款,乃有週轉金(零用金)之設置,由會計人員撥付預借之週轉
 金(零用金)7,000元整,週轉金(零用金)為固定數額。
 
 第 三 條   週轉金(零用金)係屬辦公費及業務費的一項支用方式,適用於2,000元以下之支出項目。
 
 第 四 條   週轉金(零用金)之保管人員,為學會會計人員,須填寫「零用金保管條」,並簽名查存。
 
 第 五 條   週轉金(零用金)保管人員,於零用金支出相當的數額後,備妥支出收據或發票,黏貼於「零
 用金支出明細表」,連同「科目支出統計表」,一同彙整,呈理事長批准核銷。
 
 第 六 條   週轉金(零用金)之核銷及撥補以每月至少一次為原則。
 
 第 七 條   零用金之設置純為簡化行政作業而非為規避稽核,會計人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合理之支出,
 可不同意核銷。
 
 第 八 條   零用金保管人員應隨時將零用金支付記載於「零用金支出明細表」,並保持手存現金及未報
 銷憑證合計數等於零用金成立數額。
 
 第 九 條   零用金保管人員於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的理監事會前,須先結算週轉金(零用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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