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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
編輯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1月6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編輯發行學術期刊、會刊及專書等出版
               品,依據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立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
               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三年,得連聘連任。主任委員及委員出缺
               時,依上述要點補聘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學術期刊稿件之徵募、審查與編輯。
                二、學術期刊編輯與審查委員之推薦。
                三、會刊稿件徵募與編輯顧問。
                四、專書及各類出版品出版規劃與編輯顧問。
                五、其他編審有關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六條   本要點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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